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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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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1.引言
专利法第四十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
应当作出授予外内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因此,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是受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后,批准该专利之前的一个
重要程序。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主要任务以及审查中应当遵循的原则与本部分第一章
中的有关要求相同。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范围是:
(1)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长规定的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
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或者明显和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专利
法实施细则二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的不能
取得专利权的。
(2)专利申请是否包含专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申请文件,以及这些文件是否符
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3)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2.申请文件的审查
2.1请求书
2.1.1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
专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
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名称应当在请求书中写明。该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请
求给予保护的产品。该名称以2_7个字为宜,不得超过15个字。
产品的名称应符合下述要求:
(1)产品的名称应符合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名称。
(2)产品的名称应与设计的内容相符合。
(3)下述名称应避免使用:
_人名、地名、公司名称、商标、代号、型号或以历史时代命名的产品名称;
_概括、抽象的名称,如文具、炊具、乐器、建筑物品等;
_应避免使用附有构造、功能或作用效果的名称,如"节油发动机"、"人体增高
鞋垫"等;
_附有产品规格、数量单位的名称,如21英 彩色电视机、一副手套、一副筷子
等;
_以产品的形状、色彩及材料命名的名称,如铜锅、红色外衣、棱形尺等,但有些
习惯上己名称化的材料可保留,如玻璃管,橡胶塞等;
_省略写法的名称,如电视机天线不能与成电视机,电风扇控制器不能写成电风扇

_以外国文字命名的名称;
_附有外观设计内容的名称,如把"书包"写成"带有熊猫图案的书包",或写成
某种动物、某种植物图案的名称均不符合要求。
2.1.2设计人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2.1.1的规定
2.1.3申请人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2.1.3的规定
2.1.4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2.1.4的规定
2.2图片和照片的审查
专利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完全的"有关视图",就立体外观设计产品而言,
应当是正投影六面视图和立体(或者照片);就平面外观设计产品而言,应当是两面视
图。
正投影六面视图的名称是: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
。各视图的名称应当标注在相应视图下面。
对于从请求书记载事项和图片、照片中不能正确判断其内容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应当通知申请人补正。可以补正的缺陷主要是指下列各项:
(1)使用的方法、状态、目的等不明确的设计,如随意勾画的示意图等;
(2)视图投影关系有错误、如视图方向颠倒或者图纸使用方向颠倒;
(3)图纸或照片不清楚、图形过小,不能正确地表达外观设计的内容,或者虽然
图形清楚,但因背景、阴影等部分的存在而不能正确地表达外观设计的内容;
(4)外观设计产品所属专业的普通技术人员对该外观设计产品的材料和尺寸不能
理解;
(5)外观设计有几种不同变化状态,但图面上只显现一种状态;
(6)图片或照片中有不足以构成外观设计的图形或文字以及线条的,如名人肖像
、商标、标志、有名的著作以及视图中阴影线、指示线、虚线、中心线等;
(7)立体产品的图面有下述情况的;
_各视图比例不一致;
_没有按正投影制图法作图,或者没有按投影关系拍摄照片;
_六面正投影视图不足;但下述情况除外:
后视图和主视图相同或对称时可以省略后视图;
左视图和右视图相同对称时可以省略左视图(或右视图);
俯视图和仰视图相同或对称时可省略仰视图(或俯视图);大型或位置固定的机构
设备和底面不经常看到的物品可以省略仰视图;
(8)表示平面的图有下述情况的:
_各视图比例不一致;
_两面视图不足,但下述情况除外:
后视图和主视图相同或对称时可省略后视图。后视图无图案时可省略后可视图。
(9)细长物品如导线等,绘图时可省略中间一段长度,但要用两条平行的点划线
断开,并在简要说明中说明,但是提交的图不符合该要求的;
(10)六面视图或两视图不能充分表达外观设计而又无下述图面:
_必要的展开图、剖视图、放大图、立体图等;
(11)剖视图的剖面及切断处的表示有下述情况的:
_剖视图的剖面线不完全或没有;
_切断处的点划线、符号及方向这完全或没有(不包括中心处的纵断面及横断面图
);
(12)有局部放大图,但在原图上没有表示放大部位的;
(13)两件以上的组合件(能够分离的物品),如组全柜,除提交组合状态六硕
视图外,必要时还要提交各自单独的视图但是提交的图不符合该要求;
(14)透明物品的外观设计有下述情况:
_外层无色无图案,内层有图案,没有按透明可见部分的图案绘制;
_外层与内层两种以上形状、图案和色彩时,没有分别表示出来。
2.3简要说明的审查
简要说明用对外观设计产品的主要创作部位、请求保护色彩、省略视图等情况进行
简要的说明。因此,仅限下述情况可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1)外观设计的产品前、后;左、右;上、下对称的情况,注明省略的视图;
(2)产品的状态是变化的情况,如折叠伞、活动玩具等;
(3)产品的透明部分;
(4)细长物品省略的长度;
(5)用特殊材料制成的产品;
(6)请求保护色彩的情况;
(7)新开发的产品的使用方法、功能;
(8)主要创作部位。
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用途。
2.4分案申请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2.6.1的规定
3.其他文件物审查
3.1其他文件代理机构和指定共同代表人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3.1的规定
3.2要求优先权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在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优先权要求仅限于外国优先权。即申
请人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
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
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3.2.1在先申请的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
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一件专利申请要求外国优先权时,应当审查作炎要求优先权基
础的在先申请是否是巴黎公约缔约国约内提出的,或者是对该缔约国有效地地区申请或
者国际申请;还应当审查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是否有权享受巴黎公约给予的权利,即申
请人是否是巴黎公约缔约国的国民或者居民。
应当审查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是否是在在先申请申请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在先
申请有两项以上时,以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算六个月。
不符合上述两项规定之一的,应当作了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
初步审查中,对于在先申请是否是巴黎公约定义的第一次申请不予审查。
3.2.2要求优先权声明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3.2.1.2的规定
3.2.3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3.2.1.3的规定
3.2.4后一申请的申请人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3.2.1.4的规定
3.2.5优先权要求费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3.2.1.6的规定
3.3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3.3的规定
3.4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3.6的规定
3.5著录项目变更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3.7的规定
4.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审查
4.1依照专利法第五条的审查
专利法第五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
授予专利权。
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之2.对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是否明显违反国家法律,
是否明显违反社会公德,是否明显妨害公共利益三个方面进行审查。审查员认为专利申
请的全部内容或者部分内容属于上述三个之一时,应当作出审查意见书,说明理由,通
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全部内容涉及时)或者删除相应部分(部分内容涉及
时),申请人陈述的理由不足以说明该申请不属于专利法第五条范围或者拒绝删除相应
部分时,应当作出驳回决定。
4.2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审查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
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
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对于明显不符合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四十二
条第二款规定通知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使其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
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作出视为撤回该专利申请的通知书,通知申请
人:申请人拒绝对其申请进行修改,应当作出驳回决定,通知申请人。
4.2.1外观设计专利分类
专利局采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分31个大类,217个小
类以及一个包括了所有未能列入上述31个大的其他杂项类。
专程局按己公布的分类表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进行分类,给出合适的分类号。分类
应当以记载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产品为依据并参考记载在请求书中"使用该外观设计的
产品的名称"作出。
4.2.2同一类别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法第三十一条
第二款所称同一类别,是指产品属于分类表中同一小类。
4.2.3成套出售或者使用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所称成套出售或
者使用,是指各种产品的设计构思,并且习惯上是同时出售、同时使用。
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应当是各产品的设计风格相一致,以至于可以认为各产品
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并且各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结合是用相同的表现方式表达
出来的。
4.3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审查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
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
的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
可以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4.3.1申请人主动修改
对于申请人的主动修改,应首先核对提出修改的日期是否在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
超过三个月的可以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视为未提出的通知
书;在三个月内提出的,应当审查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修改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的,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和专利法实施
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驳回,申请人同意撤回修改并回到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的除外。
4.3.2应审查员要求修改
申请人应审查员要求修改申请文件而又超出了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的,应当
依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4.4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审查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外观外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
、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细则23
4.4.1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或者它们和色彩的结合
外观设计的载体必须是产品。产品是指任何用工业方法生产出来的物品。不能重复
生产的手工艺品、农产品、畜产品、自然物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
构成外观设计的是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或者它们和色彩的结合。产品的色
彩不能独立构成外观设计。可以构成外观设计的组合有:产品的形状、产品的图案;产
品的形状和色彩;产品的图案和色彩;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
形状是指立体或平面产品外部的点、线、面的移动、变化、组合而呈现的外轮廓,
即对产品的结构、外形等同时进行设计的结果。
图案是指将设计构思所产生的线条、变形文字的排列或组合并通过绘图或者其他手
段绘制的图形。
色彩是指用于产品上的颜色或者颜色的组合,制造该产品所用材料的本色不是外观
设计的色彩。
4.4.2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适于工业上应用是指该外观设计能应用于产业上并形成批量生产。
新设计是指外观设计是一种新的设计方案。明显不是新的设计方案是指该申请内容
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已经有相同的在先申请在中国专利局提出并在中国专利公报上
公布或者奖公布;也指该申请的内容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已经有相同的实物公开销
售或使用。
5.外观设计不相同、不相近似的审查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
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
者不相近似。
外观设计不相同、不相近似的审查基准适用于撤销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
5.1相同的外观设计
相同的外观设计指物品相同和设计相同。设计相同但物品不同时不应认为是相同的
外观设计。
5.1.1物品相同
物品相同是指产品的用途和功能完全相同。如钟表可以分手表、怀表、座钟、挂钟
等。这几种表的用途都是用来计时的,但其功能各不相同,因此是不相同的产品。对手
表而言,有机械表。电子表等种类,尽管结构不同,但手表的用途和功能是相同的。所
以是相同的产品。
5.1.2设计相同
所谓设计相同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三个要素相同。这要根据专利申
请文件中的图纸、照片、简要说明或模型、样品等进行判断。产品的设计内容一般为以
下几个方面:
(1)单纯形状的设计;
(2)单纯图案的设计;
(3)形状和图案结合的设计;
(4)形状和色彩结合的设计;
(5)图案和色彩结合的设计;
(6)形状、图案和色彩结合的设计;
以上几种情况,对于单纯形状或单纯图案的设计,判断其是否相同比较容易,而对
于两种以上要素的结合进行的设计,只有两种以上要素完全相同时,才应认为是相同的
设计。
5.2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有以下几种情况:
(1)物品相同:形状、图案、色彩相近似;
(2)物品相近似:形状、图案、色彩相同;
(3)物品相近似:形状、图案、色彩相近似。
所谓相近似的物品,基本上是指同一类的产品,也就是指用途相同、功能不同的?
的外观设计。
5.1.1物品相同
物品相同是指产品的用途和功能完全相同。如钟表可以分手表、怀表、座钟、挂钟
等。这几种表的用途都是用来计时的,但其功能各不相同,因此是不相同的产品。对手
表而言,有机械表。电子表等种类,尽管结构不同,但手表的用途和功能是相同的。所
以是相同的产品。
5.1.2设计相同
所谓设计相同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三个要素相同。这要根据专利申
请文件中的图纸、照片、简要说明或模型、样品等进行判断。产品的设计内容一般为以
下几个方面:
(1)单纯形状的设计;
(2)单纯图案的设计;
(3)形状和图案结合的设计;
(4)形状和色彩结合的设计;
(5)图案和色彩结合的设计;
(6)形状、图案和色彩结合的设计;
以上几种情况,对于单纯形状或单纯图案的设计,判断其是否相同比较容易,而对
于两种以上要素的结合进行的设计,只有两种以上要素完全相同时,才应认为是相同的
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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