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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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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实用性
1.引言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
、创造性和实用性。因此,申请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具备实用性是授予其专利权的必
要条件之一。
依照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
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具备实用性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
制造或者使用,并能产生积极效果的技术方案。
本章内容主要涉及实用性的概念和实用性的审查。
2.实用性的概念
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客体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作用,并且能够
产生积极效果。(法22.4)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须是能够达到实际目的,并且能够应用的发明
或者实用新型。换句话说,如果申请的是一种产品(包括发明和实用新型),那么该产
品必须在产业中能够制造;如果申请的是一种方法(仅限发明),那么这种方法必须在
产业中能够使用。只有满足上述条件的产品或者方法专利申请才可能被授予专利权。
所谓产业,它包括工业、农业、林业、水产业、畜牧业、交通运输业以及文化体育
、生活用品和医疗器械等行业。
在产业上能够制造或者使用,是指符合自然法则,具有技术特征的任何可实施的技
术方案。这些方案并非必须是机器的使用或者产品的制造,也可以是例如驱雾的方法、
将能量由一各形式转换成另一种形式的方法等。
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提出申请之日,其产生的经
济、技术和社会的效果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到的。同现有技术相比,这
些效果应当是积极的和有益的。例如,质量改善、产量提高、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
等。
3.实用性的审查原则和基准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具备实用性,应当在新颖性和创造性审查之前首先
进行判断。
3.1审查原则
审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实用性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所公开的整体技术内容为依据,
而不仅仅局限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内容。
(2)能否实施是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否实现为标准。
(3)实用性与所申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怎样创造出来的或者是否已经实施无
关。
3.2审查基准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是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具备实用
性的根据。
以下简要说明不具备实用性的各种情形。
3.2.1无再现性
具有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主题,应当具有再现性。反之,无再现性
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主题不具备实用性。
再现性,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公开的技术内容,能够重复实施专利
申请中为达到其目的所采用的技术方案。这种重复实施不得依赖任何随机的因素,并且
实施结果应该是相同的。
但是,审查员应当注意,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说产品的成品率低与不具有
再现性是有本质区别的。前者是能够重复实施,只是由于实施过程中未能确保某些技术
条件(例如环境洁净度,温度等)而导致成品率低;后者则是在确保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专利申请所需全部技术条件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仍不可能重复实现该技术方案
所要求达到的结果。
3.2.2缺乏技术手段
具有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是一项已完成的技术解决方案。缺
乏技术手段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未完成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用性。
因此,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
说明书中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如果原始申
请的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所公开的内容缺少全部或者部分实施该发明或者实用新
型的必要技术手段,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就是未完成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
用性。例如,以下各种情形不具备实用性。
(1)只提出任务和设想,或者只表明一种愿望和结果,而未给出任何使所属技术
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
(2)提出了解决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仅是一个含糊
不清,无法具体实施的方案。
(3)提出了解决手段,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用该手段并不能达到所说的目
的。
(4)根据申请的主题,由多种要素组合构成的技术方案中,存在一个主要要素是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现的。
(5)提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未提供实验证据,而该方案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
加以证实才能成立的。3.2.3违背自然规律
具有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符合自然规律。违背自然规律的发明
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不能实施的,因此,不具备实用性的。
审查员应当特别注意,那些违背能量守恒定律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主题
,如永动机,必然是不具备实用性的。3.2.4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的产品
具备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得是由自然条件限定的独一无二的产品
。利用特定的自然条件建造的自始至终都是不可移动的唯一产品不具备实用性。
审查员应当注意,有些产品制成时是可以移动的,但将它再构成其它产品时可能成
为不可移动的,这些产品本身仍具备实用性。例如,砖、瓦、天花板、墙壁、屋顶、楼
梯、地板、门或窗等产品都是可以移动的,然而,一旦将它们装配到固定建筑物中,它
们就成为不可移动的产品了。因此,不能因为建筑物不可移动,而认为其构件不具备实
用性。
3.2.5人体或者动物的疾病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
人体或者动物的疾病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是直接以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为
实施对象的,无法在产业上使用,因此不具备实用性。与此有关的各种例子参见本部分
第一章3.3。
3.2.6无积极效果
具备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的主题应当能够产生预期的有益效果。明明无
益、脱离社会需要、严重污染环境、严重浪费能源或者资源、损害人身健康的发明或者
实用新型申请的主题不具备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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