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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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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单一性和分案申请
1.引言
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单一性的规定。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
款及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单一性作了规定;专利法第三
十一条第二款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单一性作了规定。对
不符合单一性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其分案。专利法实
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对分案申请作了规定。
本章分为单一性和分案申请两部分。单一性部分主要涉及单一性的基本概念和单一
性审查的一般原则,分案申请部分主要涉及分案的几种情况和分案应当满足的要求以及
分案申请的审查。
本章的单一性规定主要涉及发明专利申请,其中基本概念和原则也适用于实用新型
。关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单一性的审查,参见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的有关内容。关于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单一性的审查,参见本指地第一部分第三章的有关内容。关于化学领
域发明专利申请单一性审查,参见本部分第十章6.的规定。
2.单一性
2.1单一性的基本概念
2.1.1单一性要求
单一性,是指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
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就是说,
一件申请只允许涉及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如果一件申请包括几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则只有在所有这几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之间有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相互关联的情况下才
被允许。这是专利申请的单一性要求。(法31.1)
专利申请应当符合单一性的要求主要是考虑:
(1)经济上的原因:为了防止申请人只支付一件专利的费用而获得几项不同发明
或者实用新型的保护。
(2)技术上的原因:为了便于专利申请的分类、检索和审查。
缺乏单一性不影响专利的有效性,因此缺乏单一性不应当作为专利撤销或者无效的
理由。
2.1.2总的发明构思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
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
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考虑,对现有技术
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上述条款定义了一种判断一件申请中要求保护两项以上的发明是否属于一个总的发
明构思的方法。也就是说,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在技术上必须相互
关联,这种相互关联是以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表示在它们的权利要求中的。例
如,权利要求1为:"一种物质X",权利要求2为"物质X作为杀虫剂的应用"。这
两项发明是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因为物质X是这两项权利要求中相同的特定技术特
征,这两项发明是通过物质X而相互关联的。又如,权利要求1为:"一种发射器,其
特征在于视频信号的时轴扩展器",权利要求2为:"一种接收器,其特征在于视频信
号时轴压缩器"。这两项发明也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因为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扩展
器与权利要求2中所述的压缩器是这两项发明之间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而这两项发
明在技术上相互关联。
上述条款还对"特定技术特征"作了定义。"特定技术特征"是专门为评定专利申
请单一性而提出的一个概念,应当把它理解为是体现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那些技
术特征,并且应当从整体上考虑发明后加以确定。例如,上面提到的物质X及其应用的
例子,从整体上考虑,这两项权利要求的发明中每一项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的贡献的技
术特征都是物质X,因而该物质X是每一项发明的特定技术特征。又如,上面提到的发
射器与接收器的例子,从整体上考虑,它们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是视频信号
扩展器与压缩器,该扩展器和压缩器分别为每一项发明的特写定术特征。
因此专利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是指具有相同或者相应的
特定技术特征。
2.2单一性的审查
在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前提下,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可以包括两项以上同类的独
立权利要求或者两项以上不同类的独立权利要求。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对
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的权利要求列举了以下六种组合方式:
(一)不能包括在一项权利要求内的两项以上产品或者方法的同类独立权利要求:
(二)产品和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的独立权利要求;
(三)产品和该产品的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
(四)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该产品的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
(五)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为实施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的独立权
利要求;
(六)方法和为实施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
2.2.1审查原则
审查员在审查发明专利申请的单一性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所列举的六项并非穷举。它只是可允许包
括在一件申请中的两项以上同类或不同类独立权利要求组合方式的举例。也就是说,在
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前提下,除上述组合方式外,还允许有其它的组合方式;反之
,凡是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即使在组合方式上符合专利
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所列举的六项中的某一项,也不能允许在一件申请中提出

(2)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述的"不能包括在一项权利
要求内的两项以上同类独立权利要求",当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以认为是属于一
个总的发明构思。
--具有共同的必要技术特征和共同的发明目的。
--一种产品及仅利用该产品特定性能的另一种产品。
--互相关联不能分开使用的两件产品。
--生产同一产品的两种以上方法,该产品是新的并有创造性,或者方法具有共同
的原理。当然,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产品,本身还可有一项产品独立权利要求与这些独
立权利要求并列。如果是已知产品的新生产方法或者不是生产产品的其它方法(如测试
方法、处理方法等),则几项方法之间必须有新的共同原理。
(3)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二)至第(六)项的两项以上不同类
独立权利要求的组合,当其相应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以认为是属于一个总的发明
构思:
--对于产品与专用于生产该产品的方法独立权利要求的组合,该方法必须能够生
产该产品,但"专用"并不意味该产品不能用其它方法制造,也不意味该方法不能用来
生产其它产品;
--对与产品与该产品用途独立权利要求的组合,该用途必须是由该产品的特定性
能决定的;
--对于方法与为实施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独立权利要求的组合,除了该设备
能够实施该方法外,该设备本身还必须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但是,"专门设计"的含义
并不是指该设备不能用来实施其它方法,或者该方法不能用其它设备来实施。
不同类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是否按引用关系撰写,只是形式上的不同,不影响它们的
单一性。例如,与一项产品A独立权利要求相并列的一项制造该产品A的方法独立权利
要求,可以写成:"权利要求1的产品A的制造方法,……",也可以写成:"产品A
的制造方法,……"。
(4)不允许双重组合。双重组合是指两项以上同类独立权利要求与两项以上不同
类独立权利要求组合在一件申请中。例如,两项产品独立权利要求与分别生产该两项产
品的两项方法独立权利要求,或者再与分别应用该两项产品的两项用途独立权利要求一
起组合在一件申请中是不能允许的。
(5)评定两项以上发明是否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无须考虑这些发明是分别在
各自的独立权利要求中要求保护,还是在同一项权利要求中作为并列选择的要素要求保
护。对于上述两种情况,均应当按相同的标准判断其单一性。后一种情况经常出现在马
库什权利要求中。关于马库什权利要求单一性的审查,参见本部分第十章6.1。
(6)从属权利要求与其所从属的独立权利要求之间不存在缺乏单一性的问题。但
是,在遇有形式上为从属权利要求,而实质上是独立权利要求的情况时,应当审查其是
否符合单一性规定。
(7)一件申请的单一性,可以在检索现有技术之前确定,也可以在考虑了现有技
术之后再确定。当申请与现有技术比较后,在否定了第一独立权利要求新颖性和创造性
的情形下,则与其并列的其余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是否还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应当重
新确定。2.2.2举例
以下结合单一性的基本概念、审查原则举例说明单一性的审查要点。
2.2.2.1同类独立权利要求的单一性
例1
权利要求1:一种传送带,特征为A;
权利要求2:一种传送带,特征为B;
权利要求3:一种传送带,特征为A和B。
说明:权利要求1与3之间,或者2与3之间的单一性,它们共同的特定技术特征
分别为A和B;但权利要求1与2之间无单一性,因为它们在技术上不是相互关联,没
有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例2
权利要求1:一种发射器,特征在于视频信号的时轴扩展器。
权利要求2:一种接收器,特征在于视频信号的时轴压缩器。
权利要求3:一种传送视频信号的设备,包括权利要求1的发射器和权利要求2的
接收器。
说明:权利要求1的视频信号时轴扩展器与权利要求2的视频信号时轴压缩器是彼
此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它们之间相互关联不能分开使用,有单一性;权利要求3包含
了权利要求1和2两者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它与权利要求1或与权利要求2均有单一
性。与例1的情况不同,本例在无该项组合的权利要求(权利要求3)的情况下,权利
要求1与2仍然满足单一性要求。
例3
权利要求1:一种插头,特征为A。
权利要求2:一种插座,特征与A相应。
说明:权利要求1与2具有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是相互关联必须同时使用的两种
产品,因此有单一性。
例4
权利要求1:一种用于直流电动机的控制电路A。
权利要求2:一种用于直流电动机的控制的电路B。
权利要求3:一种设备,包括一台带有控制电路A的直流电机。
权利要求4:一种设备,包括一台带有控制电路B的直流电机。
说明:控制电路A是权利要求1和3的特定技术特征,控制电路B是权利要求2和
4的特定技术特征,但A与B不相关,因此权利要求1与3之间或者权利要求2与4之
间有单一性,而权利要求1与2、4或者权利要求3与2、4无单一性。
应当特别指出,如果将本例中的权利要求3或者权利要求4分别写成控制电路A或
者B的用途权利要求,那么只要A或者B仍然是它的用途权利要求的特定技术特征,权
利要求1与3,或者权利要求2与4之间仍有单一性。因此,与产品独立权利要求相并
列的该产品的用途独立权利要求,无论写成什么类型,只要不改变它与产品独立权利要
求之间共同的特定技术特征,就不影响这两项权利要求之间的单一性。
例5
权利要求1:一种灯丝A。
权利要求2:一种用灯丝A制成的灯泡B。
权利要求3;一种按照灯,装有用灯丝A制成的灯泡B和旋转装置C。
说明:该三项权利要求共同的特定技术特征为灯丝A,因此它们之间有单一性。实
际上,本例的权利要求2和3是权利要求1(灯丝A)的用途,不管在此是否允许写成
产品权利要求的形式,只要每一项权利要求的特定技术特征都是灯丝A,则它们的单一
性是可以承认的。应当注意,这里仅就单一性而言。至少它们是否符合专利性(例如是
否具有创造性)或者是否符合专利法的其它规定,尚需另外加以考虑。
例6
权利要求1:一种显示器,具有特征A和B。
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器,具有另一特征C。
权利要求3:一种显示器,具有特征A、B和D。
说明:该三项权利要求有单一性,因为它们具有共同的特定技术特征A和B。
例7
权利要求1:一种制造产品A的方法B。
权利要求2:一种制造产品A的方法C。
权利要求3:一种制造产品A的方法D。
说明:如果产品A是新的和创造性的,则产品A是上述三项方法权利要求共同的特
定技术特征,则这三项方法(B、C、D)有单一性。当然,产品A本身还应当有一项
产品权利要求。如果产品A是已知的。则只有在这三种方法(B、C、D)具有新的共
同原理的条件下,即具有共同的特定技术特征的条件下,才有单一性。
2.2.2.2不同类独立权利要求的单一性
例8
权利要求1:一种物质X。
权利要求2:一种制备物质X的方法。
权利要求3:物质X作为杀虫剂的应用。
说明:物质X是这三项权利要求共同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2和3
有单一性。
例9
权利要求1:一种高强度、耐腐蚀的不锈钢带,主要成分为(按%重量计)Ni=
2.0-5.0,Cr=15-19.Mo=1-2,及平衡量的Fe,带的厚度为0
.5-2.0mm,0.2%时屈服强度超50Kg/mm2。
权利要求2:一种生产高强度、耐腐蚀不锈钢带的方法,该带的主要成份为(按%
重量计)Ni=2.0-5.0,Cr=19.Mo=1-2,及平衡量的Fe,该方
法包括以下次序的工艺步骤:
(1)热轧至2.0-5.0mm的厚度;
(2)退火该经热轧后的带子,退火温度为800-1000℃;
(3)冷轧该带子至0.5-2.0mm厚度;然后,
(4)退火:温度为1120-1200℃,时间为2-5分钟。
说明:权利要求1与2之间有单一性。该产品权利要求的1特定技术特征是0.2
%时屈服强度超过500Kg/mm2(0.2%是该带子在拉伸屈服时的伸长率)。
方法权利要求2中的这些工艺步骤必然地会生产出具有这样的屈服强度的不锈钢带,虽
然在权利要求2的措词中没有体现出这一点,但是从说明书中可以清楚地看出,这些工
艺步骤就是与产品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强度特征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本例的权利要求2也可以写成引用权利要求1的形式,而不影响它们之间的单一性
,如:
权利要求2:一种生产权利要求1的不锈钢带的方法,包括以下工艺步骤:
(步骤(1)至(4)同前所述,此处省略。)
例10
权利要求1:一各含有防尘物质X的涂料。
权利要求2:应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涂料涂布制品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1)
用压缩空气将涂料喷成雾状;(2)将雾状的涂料通过一个新颖的电极装置A使之带电
后再喷涂到制品上。
权利要求3:一种喷涂设备,包括一个新颖的电极装置A。
说明:权利要求1与2有单一性,其中含X的涂料是它们共同的特定技术特征;权
利要求2与3也有单一性,其中电极装置A是它们共同的特定技术特征。但权利要求1
与3缺乏单一性,因为它们之间缺乏共同的特定技术特征。
例11
权利要求1:一种处理纺织材料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用一种特殊的涂料在特写的工
艺条件下(例如温度、喷射速度等)喷涂该纺织材料。
权利要求2: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喷涂得到的一种纺织材料。
权利要求3:权利要求1方法中用的一种喷涂机,其特征在于有一结构新颖的喷嘴
能使涂料均匀分布在纺织材料上。
说明:权利要求1的特定技术特征是由于选用了特殊的涂料而必须相应地采用的特
定的工艺条件;而在采用该特殊涂料和特定工艺条件处理之后得到了权利要求2所述的
纺织材料,因此权利要求1与权利要求2有单一性。权利要求3喷涂机与权利要求1或
2无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3与权利要求1或2均无单一性。
本例的权利要求1和2之间的次序可以相互交换。例10的情况也相同。也就是说
,产品独立权利要求与该产品的用途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产品独立权利要求与该产品的
制造(或处理)方法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的先后次序改变,不影响它们之间的单一性。
例12
权利要求1:一各制造方法,包括步骤A和B。
权利要求2:为实施步骤A而专门设计的设备。
权利要求3:为实施步骤B而专门设计的设备。
说明:权利要求1与2或者权利要求1与3之间有单一性。权利要求2与3之间由
于不存在共同的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而没有单一性。
例13
权利要求1:一种燃烧器,其特征在于混合燃烧室有正切方向的燃料进料口。
权利要求2:一种制造燃烧器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将燃料进料管连接在混合燃烧室
的正切方向上。
权利要求3:一种制造燃烧器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浇铸工序。
权利要求4:一种制造燃烧器的设备,其特征在于该设备有一个特殊装置X,该装
置使燃料进料管按正切方向连接在混合燃烧室上。
权利要求5:一种制造燃烧器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有一个自动控制装置D。
权利要求6:权利要求1的燃烧器在炭黑生产中的应用,其特征在于燃料从正切方
向进入燃烧室。
说明:权利要求1、2、4与6有单一性,它们的特定技术特征都涉及正切方向的
进料口。而权利要求3或5与权利要求1、2、4、6之间不存在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
术特征,所以权利要求3或5不得在此申请中提出。权利要求3与5也无单一性。
2.2.2.3从属权利要求的单一性

根据以上2.2.1(6)所述的原则,凡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从属权利要求,与其
所从属的独立权利要求之间不存在缺乏单一性的问题,即使该从属权利要求还包含着另
外的发明。
例如,一项独立权利要求是一种生产铸铁的新方法。在一个具体的实施例中,提出
了在某一温度范围内按所说的方法生产铸铁。在此情况下,对该温度范围可撰写一项从
属权利要求,即使在独立权利要求中没有提到温度,也不应当对该从属权利要求提出缺
乏单一性意见。
又如,权利要求1是制造产品A的方法,其特征是使用B为原料;权利要求2是按
照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特征是所述的原料B是由C制备的。由于权利要求2包含了权
利要求1的全部特征,所以无论由C制造B的方法本身是否是一项发明,均不能认为权
利要求1与2之间缺乏单一性。
再如,权利要求1是一种汽轮机的叶片,其特征在于该叶片有某种特定的形状;权
利要求2是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汽轮机叶片,其特征是该叶片是由合金A制造的。在
该例中,应用这种合金是制造权利要求1的特殊形状叶片的需要,即使合金A是新的,
它本身可构成一项独立的发明,且它在汽轮机叶片中的应用是有创造性的,也不应当对
权利要求2与权利要求1之间提出缺乏单一性的意见。
应当注意,在某些情况下,形式上的从属权利要求,实际上是独立权利要求,有可
能存在缺乏单一性的问题。例如,权利要求1是一种接触器,具有特征a、b和c;权
利要求2是一种权利要求1的接触器,而其中特征c由特征d代替。由于权利要求2并
没有包括权利要求1的全部特征,因此不是从属权利要求,而是独立权利要求。应当按
照同类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单一性审查原则来判断它们的单一性。
3.分案申请
3.1分案的几种情况
一件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分案:
(1)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不符合单一性规定的两项以上发明。
当原始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时,应当
要求申请人将该申请限制至其中一项发明(一般情况是权利要求1的这项发明);对于
其余的发明,申请人可提交分案申请。
(2)未在权利要求书中提出过的发明要求保护。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在修改权利要求时,将原来仅在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增加到
原权利要求书中,而该发明与原权利要求的发明缺乏单一性。在此情况下,审查员应当
要求申请人将后增加的发明从权利要求书中删除。申请人可对该删除的发明提交分案申
请。
(3)独立权利要求之一缺乏专利性,其余的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缺乏单一性。
当某一独立权利要求(通常是权利要求1)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时,导致与其并列
的其余独立权利要求之间失去共同的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即缺乏单一性,因此需
要分案。例如,一件包括产品、制造方法及用途的申请,经检索和审查发现,产品是已
知的,则剩余的该产品制造方法独立权利要求与该产品用途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显然不可
能有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它们需要分案申请。
在上述情况下的分案,可以是申请人主动要求分案也可以是申请人按专利局要求而
分案。应当指出,由于分案申请是申请人自愿的行为,所以审查员只需要求申请人将不
符合单一性要求的两项以上发明改为一项发明或者改为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
上发明,至少修改后其余的发明是否提交分案申请,完全由申请人自己决定。
另外,一件申请可以提出一件或者一件以上的分案申请,一件分案申请本身又可以
再分出一件或者一件以上的分案申请。这主要取决于实际的需要和可能。
3.2分案申请应当满足的要求(细则42及43)
分案申请应当满足如下要求:
(1)分案申请的申请人
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是原申请人或其受让人、继承人。分案申请中的发明人也应
当是原申请中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一部分成员。
(2)分案申请的时间
在专利局认为申请不符合单一性规定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当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
定的期限内,将原申请改为一项发明或者属于一个总的发明的构思的几项发明。从原申
请中分出来的一项或者几项发明是否提交分案申请,这是申请人的自愿行为,专利法实
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只规定了"在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前",而没有更具体的
时间限制,为了保证实质审查程序的连贯性,和避免在审查员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
,申请人又提交分案申请,审查员应当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要求申请人在答复该审查意
见时就是否提交分案申请陈述意见。
对于申请人的主动分案,申请人可以在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前,向专利局
提出分案申请。(细则42.1)
(3)分案申请的类别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分案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即发明
的分案申请仍然是发明;实用新型的分案申请仍然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分案申请仍
然是外观设计。否则,该分案申请将作为新申请处理。
(4)分案申请的文本
分案申请应当在其说明书的开头,即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之前,说明本申请是哪一件
申请的分案申请,并写明原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发明创造名称。
在提交分案申请时,应当提交原申请文本的副本;要求优先权的,还应当提交原申
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
(5)分案申请的内容
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公开的范围。否则,应当以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四)为理由驳回该分案申请。(细则43)
(6)分案申请的说明书
分案以后的原申请与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分别要求保护不同的发明。而它们的说
明书可以允许有不同的情况。例如,分案前原申请有A、B两项发明。分案之后,原申
请的说明书可以仍然是A和B,也可以只保留A;分案申请的说明书可以仍然是A和B
,或者也可以只是B。
3.3分案的审查
在一件申请需要分案的情况下,对分案的审查包括对分案申请的审查以及对分案以
后的原申请的审查,应当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进行。
(1)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公开的范
围。否则,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进行修改。如果申请人不修改,则根据专利法实施细
则第五十三条(四)的规定驳回该分案申请。
(2)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一件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和专利
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也
就是说,在该期限内将原申请改为一项发明或者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几项发明。同
时应当提醒申请人注意:无正当理由期满不答复的,则该申请被视为撤回;无充分理由
对原申请不改为具有单一性的申请的,审查员可以按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
款的规定为理由驳回该申请。
(3)除了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之外,其它
的审查同对一般申请的审查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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