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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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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引 言
1.设置撤销程序的目的
授予专利权并不意味着程序的终结,因为任何人,特别是那些利害关系人,可以依
照专利法的规定在专利权授予后的一段时间内,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授予的专利权请求
专利局全部或者部分地予以撤销。专利局经审查认为请求撤销专利权的理由(以下简称
撤销的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撤销专利权的决定,并登记和公告。这就是对专利权的
撤销程序。(法41、法42)
撤销程序是专利法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规定的一种法律程序。该
程序置于专利权授予之后,其目的是为公众提供一个机会评价专利局授予的专利权是否
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协助专利局纠正其错误的授权,以保护公众的利益。此外,该程序
置于专利权授予之后还可以阻止专利申请人的竞争对手利用授权前的异议程序来拖延专
利权的授予,使专利权的授予加速,有利于专利权尽早地确定。
撤销程序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两种专利尤其重要,因为这两种专利申请只经过初
步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就授予其专利权的缘故。
此外,经过撤销程序后维持的专利权的稳定性提高,不仅有利于专利权人进行转让
和实施许可,而且可以使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数量减少。这样,对人民法院的工作压
力也相对减轻。
综上所述,撤销程序是一个重要的,不可缺少的程序。该程序的设置对专利局、人
民法院、专利权人和公众都有好处。
为上述的目的,专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六个月内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局撤
销该专利权。上述的"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是指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不
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规定的;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
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新颖性、独创性)规定的。
专利局受理撤销专利权的请求(以下简称撤销请求)后,将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
规定对撤销请求进行审查,对专利权是否应当撤销作出决定。显然,只要撤销的理由成
立,已经授予的专利权将被撤销或者被进一步限制。
2.撤销专利权的请求人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是撤销专利权的请求人(以
下简称撤销请求人),包括专利权人。就是说,任何专利权人都可以请求专利局撤销他
自己的专利权。撤销请求可以由单个人提出,也可以由若干人联合提出。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撤销请求人不能直接向专利局提交撤销请求,应
当委托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所说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3.撤销请求的审查部门
按审查的性质划分,对撤销请求进行审查的部门有撤销请求的初步审查部门和撤销
请求的实质审查部门(以下分别简称撤销初审部门和撤销实审部门)。
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撤销请求的初步审查分别由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
步审查部门负责;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撒销请求的实质审查由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
审查部门负责。对外观设计专利撤销请求的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均由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的初步审查部门负责。
4.撤销专利权的效力
专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被撤销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专利法第五十条第一
款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由此可知,撤销或者无效宣告的效力是
一样的。
撤销专利权的决定,对在撤销专利权之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
、裁定,专利管理机关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
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
应当给予赔偿。(法50.4)
如果依照上款规定,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
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
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
权转让费。(法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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