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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指南
第二章 撤销请求
1.撤销请求的期限
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六个月为撤销请求的期限。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记
载在专利局定期出版的三种专利公报上。撤销请求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不当的理由耽
误该期限,造成权利丧失的,不能请求恢复。撤销请求人也不能请求延长该期限。(法
41、细则7.4及细则7.3)
2.撤销请求费
请求撤销专利权的,应当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四)、第八十三
条以及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缴纳撤销请求费。
撤销请求费的数额在专利局公告的专利收费标准中规定(细则82.2)
3.撤销请求书3.1形式要求
向专利局提交的撤销请求书应当符合以下各项要求:
(1)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六个月内;(法41)
(2)使用专利局制定的统一格式,以中文填写(细则92.1及4.1)
(3)一式两份。(细则56.1)3.2撤销请求书的各项内容
撤销请求书包括下列内容:
(1)撤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其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所在的国家;
(2)请求撤销的专利的授权公告日、专利号、专利权人和发明创造名称;
(3)请求撤销专利权的范围(以下简称撤销的范围)和请求撤销专利权所依据的
事实和理由;
(4)撤销请求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5)撤销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专利代理人
的姓名、工作证号以及专利代理人的签名和专利代理机构的印章;
(6)与撤销求书一并提交的有关文件总目录,说明文件的名称及数量。
应当注意,如果撤销请求书和有关文件分开的话,撤销请求书中引用的有关文件应
当编号,并写明每份文件相关的页数、行数和涉及的撤销的范围(例如撤销发明或者实
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或者部分)。另外,撤销请求人或者其他代理人签名应当使
用全名,不得使用缩写名。姓应当放在名的前面。除签名外,还应当有打字的或者印刷
字体的姓名,以便辨认。3.3撤销的理由
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请求专利局撤销专利权的,应当提交撤销请
求书和有关文件一式两份,说明请求撤销专利权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专利局公告授予的专利权,可以提出撤销
的理由是指:
(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2)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除授予的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有关专利性条件的理由外,其余的任
何理由都不能成为撤销专利权的依据。
撤销请求人在撤销请求书中应当以事实为根据,说明请求撤销专利权的理由,例如
,撤销请求人可以根据一个或者数个能为公众得到的文件,以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
用新型不符合新颖性或者创造性条件为理由,请求专利局全部或者部分地撤销该专利权
。
此外,撤销请求人不得在撤销请求书中陈述与撤销的理由无关的事实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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