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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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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撤销请求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的准备
1.撤销请的初步审查
专利局收到撤销请求书和撤销请求费后,撤销初审部门应当立即对撤销请求书进行
初步审查。
1.1初步审查内容
对撤销请求书的初步审查内容如下:
(1)撤销请求书是否在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六个月内提交;(法41)
(2)撤销请求费是否在上述第(1)项所说的期限内缴足;(细则85)
(3)撤销请求书是否使用了专利局制定的统一格式,以中文正确地填写,并提交
了一式两份;(细则92及56)
(4)撤销的理由是否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理由。
1.2撤销请求书缺陷的补正
在专利法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的撤销请求书(撤销请求费已经在法定期限内缴足的)
有缺陷的,撤销初审部门应当通知请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撤销请求人可以在专利
局指定的期限(通常为两个月)内补正的缺陷有:
(1)撤销请求书未使用专利局制定的统一格式;
(2)撤销请求书规定的各项内容填写不符合规定的;
(3)撤销请求人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但未提交委托书的;
(4)撤销请求书涉及的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而且专利局要求附送中文译文
的。
1.3撤销请求初步审查结果通知书
1.3.1撤销请求被视为未提出
撤销请求经初步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初审部门应当通知撤销请求人,该撤
销请求视为未提出:
(1)撤销请求费未在撤销请求的期限内缴足的;(细则85)
(2)撤销请求书有缺陷,在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未补正的。(细则57.1)
1.3.2撤销请求不予受理
撤销请求经初步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初审部门应当通知撤销请求人,该撤
销请求不予受理:
(1)撤销请求是在撤销请求的期限届满后提出的;(法41)
(2)撤销请求书中未写明撤销专利权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或者提出的理由不符合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细则57.2)
1.3.3撤销请求准予受理
撤销请求经初步审查的未发现缺陷,或者缺陷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已经符合专利法及
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撤销初审部门应当通知撤销请求人,该撤销请求准予受理。
2.撤销请求实质审查的准备
2.1通知专利权人陈述意见和修改文件
撤销请求受理后,撤销初审部门应当将所有撤销请求书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通知
他在收到副本之日起三个月内陈述意见;期满不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局对撤销请求的审
查。
专利权人陈述意见时,应当对所有撤销请求书提出的撤销的理由在同一意见陈述书
上作出答复。该意见陈述书应当对所有的撤销请求人者适用。
需要的话,专利权人在答复撤销请求时,可以对其专利文件进行修改,但是不得扩
大原专利保护的范围,也不得超出原申请分开的范围。这种修改可以采用替换页的方式
,但修改的部分应当予以说明,特别是当这种修改不很明显的情况下尤其必要。此外,
专利权人还可以提出证据以支持所作出的修改。特别需要指出,专利权人对专利权人对
专利文件的修改必须与撤销的理由有关,与之无关的内容不得趁机改动。为了节约时间
,对专利说明书的修改可以在权利要求书修改确定之后再进行。
2.2转送文件
2.2.1转送专利权人对撤销请求书的书面答复
撤销初审部门在收到专利权人于指定期限内对撤销请求的书面答复之后,应当将书
面答复〔包括意见陈述书和对专利文件的修改(如果有的话)〕的副本通知所有撤销请
求人在指定期限(通常为两个月)内答复。
2.2.2转送撤销请求人对专利权人书面答复的意见
撤销初审部门在收到撤销请求人于指定期限内对专利权人书面答复和意见之后,应
当将该意见转送给专利权人,作为信息通知。
2.2.3转送撤销请求文件和专利案卷
撤销初审部门在收到撤销请求人于指定期限内对专利权人书面答复的意见之后,应
当将该意见连同撤销请求书、专利权人对撤销请求书的书面答复以及请求撤销的专利的
案卷一并转送相应的撤销实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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