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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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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撤销请求的实质审查
1.审查机构
对撤销请求的实质审查由撤销实审部门成立的审查组负责。具体地说,发明和实用
新型的撤销请求由专利局的实质审查部门成立的审查组负责;外观设计的撤销请求由专
利局的外观设计初步审查部门成立的审查组负责。
1.1审查级的组成和各成员的任务
审查组由组长、主审查员和副审查员三人组成。
组长由审查室主任或者由其指定的有经验的审查员担任,负责组织审查组,主持讨
论审查意见并审核审查决定。
主审查员负责撤销请求的实质,包括审查撤销的理由,起草审查意见,转发送有关
文件,作出审查决定。
副审查员协助组长和主审查员工作。
1.2审查组的工作程序
撤销实审部门收到撤销初审部门转送来的所有有关撤销请求的文件之后,由审查室
主任根据撤销案件所属的技术领域指定审查组组长,再由组长组织审查组,确定主审查
员和副审查员。
审查组成立之后,组长将有关案卷交主审查员进行实质审查。通常,审查由主审查
员独自完成,但审查意见通知书和审查决定作出后应当先由副审查员提出意见,再经组
长审核后发出,在审查过程中,如果审查组成员对审查意见和审查决定有不同意见时,
组长应当确定日期召集组员计论,经讨论意见仍不能统一时,可以采用表决方式按少数
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出现三种意见时,组长的意见将是决定性的。不同的意见应
当完整地记录下来,由主审查员整理归入撤销案卷,不通知专利权人和撤销请求人,也
不予以公开和提供公众查阅。
2.审查范围
由于对撤销请求的审查应当对一项专利能否维持作出决定,该决定关系到公众的利
益,因此,审查不应当只限制在由撤销请求人提出的撤销的理由之内。就是说,撤销程
序一经启动,审查组不仅要考虑撤销请求人提出的理由,而且可以自行引入各种撤销的
理由,它们可能来自下列各种情形:
(1)在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中审查员检索到的或者审查组补充检索到的导致专利
权被撤销的对比文件;
(2)任何人在专利权授予前对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向专利局提出
的意见;
(3)受理后又主动撤回的撤销请求中提出的撤销的理由;
(4)被视为未提出的撤销请求中提出的撤销的理由;
(5)不予受理的撤销请求中提出的撤销的理由。
应当指出,审查撤销请求时,除要考虑各种撤销的理由外,审查级还应当考虑使审
查的程序尽可能地简短。例如,撤销请求人断言,专利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在国内公开使
用过,如果撤销请求人后来主动撤回了撤销请求,在这种情况下,审查级就不应再考虑
以公开使用作为撤销的理由,因为在撤销请求人不参与的情况下,认定专利在申请日以
前已经在国内公开使用的证据很难得到。这样做的目的在于缩短对撤销请求审查的程序

此处,在对撤销请求的审查中有时出现专利的主题不符合单一性的情形,特别是专
利文件经修改后导致专利申请主题的单一性,在这种情况下,审查组不必追究专利主题
的单一性,因为单一性只是专利法对专利申请的要求,不是请求撤销的理由。
3.撤销理由的审查
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第规定,请求撤销的理由仅限于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
造不符合专利法有关专利性条件的规定。因此,对撤销的理由的审查,实际上是审查组
根据撤销请求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对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的再审查。
3.1撤销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理由的审查
对撤销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理由的审查是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的
。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中有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审查基准
均适用于对撤销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理由的审查。除此之外,再补充一些规定,以
适用于撤销程序中可能出现的情形。例如,撤销请求人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在申请
日以前已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知所知为理由向专利局请求撤销该发明
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情形。不过,这些情形在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和实用新
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程序中,审查员通常是不予考虑的。
3.1.1专利主题为公众所知
3·1.1.1一般概念
专利的主题在国内通过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于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下
同)以前为公众所知,是指公众在相关日得知专利主题涉及的技术内容不存在任何限制
使用或者传播这种技术的障碍。例如,在申请日以前,一件涉及专利主题的产品无条件
限制地出售给公众,那么这件产品的技术特征对公众来说就是可以得知的,因为购买该
产品的公众不仅可以得知该产品的外部技术特征,而且还可以通过拆卸或者破坏得知其
内部的技术特征。
3.1.1.2保密协议
凡保密协议(该保密协议没有被违反或者遭到破坏)涉及的技术或者可以证明或者
推断受保密义务或者信任关系限制而得知的技术,都不能视为公众可以得知。
对于签署过保密协议的,审查组应当通知专利权人出具保密协议的证明文件,并且
证明该协议在涉及的技术公开前是有效的。
对于没有保密协议的,审查组可以根据撤销的理由中提到的事实、证据和专利权人
陈述的意见证明或者推断撤销请求人提否应当承担保密的义务,或者确定撤销请求人是
否违反商业关系中的诚实的和信任原则。
3·1·1·3非公开性质的使用
专利主题的使用是非公开性质的,该主题对公众来说就不能认为可以得知。例如,
部队中的士兵试用一种新式武器或者装备,或者保密工厂试验一种新工艺方法,都是属
于非公开性质的使用。这就是说,当上述的武器、装备或者方法的专利主题在申请日以
前被非公开性质的使用时,公众是不能得知其技术内容的,因为部队的士兵和工厂的雇
员都是受保密规定约束的。
3.1.2使用公开的方式和确认
3.1.2.1使用公开的方式
使用公开的方式包括制造、销售、应用以及当众演示和展出。例如,一种新产品通
过制造、出售、交换、馈赠或者在展览会展出为公众所知,或者一种新方法通过试验、
演示或者应用等方式为么众所知都属于使用公开(参见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竟21.3
.2中的规定)。
3.1.2.2确认使用公开的要素
审查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在申请日以前是否在国内公开使用过,应当确认下列各
要素:
(1)使用的日期是否在该专利申请日之前;
(2)使用的技术是否与该专利的主题或者其实质内容相同;
(3)这种使用对公众来说是否可以得知。通常,通过使用的地点和使用的方式确
定公众是否可以得知。例如,一种新产品公开出售,或者一种新方法在展览会上演示都
可以提供情报证明该产品或者方法对公众来说可以通过使用公开而得知。
3.1.3口头公开的方式和确认
3.1.3.1口头公开的方式
口头公开的方式包括通过报告、讲座、演说、广播、电视和声音再现设备将技术内
容无条件地传达给公众的各种方式。所有这些方式都是通过演讲面向公众来说明技术问
题,公众只要想听就能得知,至于实际上有多少公众得知无关紧要(参见本指海南第二
部分第三章2.1.3.3中的规定
3.1.3.2确认口头公开的要素
审查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在申请日以前是否在国内口头公开过,应当确认下列各
要素:
(1)口头公开的时间是否在该专利申请日以前,
(2)口头公开的内容是否与该专利的主题或者其实质内容相同,
(3)这种口头公开对公众来说是否可以得知。通常,通过口头公开的地点和公开
的方式确定公众是否可以得知。例如,在某公共礼堂公开举办的科技报告会可以提供情
报证明该报告公开的内容对公众说可以通过口头公开而得知。
3.1.4使用公开或者口头公开以书面或者其他方式记载
有时,申请日以前的使用公开或者口头公开在申请日或者申请日以后以书面或者其
他方式记载下来,在这种情况下,书面或者其他方式记载的内容视为该使用公开或者口
头公开的真实记录,除非专利权人能提供证据并说明理由否定这种公开。
3.2撤销外观设计专利权理由的审查
对撤销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理由的审查是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的。本指
南第一部分第三章中有关外观设计的不相同、不相近似的审查基准均适用于对撤销外观
设计专利权的理由的审查。
4.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文件修改的审查
4.1允许的修改
在撤销程序中,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但
不得扩大原专利保护的范围,也不得超出原申请公开的范围。上述的修改也可以由撤销
请求审查组提出建议。
撤销请求审查组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的修改应当特别严格地审查,因为专利说明书
和附图的修改将会影响到对权利要求的解释,有可能扩大原专利保护的范围。
4.2不允许的修改
在撤销程序中,专利权人不得做下列各种修改:
(1)将专利说明书中的某些内容引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中,而这些内容未包含在
原专利权利要求书中;
(2)用概括性词语替代原专利权利要求中使用的具体用语,尽管在原专利说明书
中涉及过上述的概括性词语
(3)删除原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某个或者某些特征,使原专利保护的范围扩大;
(4)变更原专利权利要求的类型,使原专利保护的范围扩大;
(5)在原专利权利要求书和原说明书中增加了新的内容,超出了原申请公开的范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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