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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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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撤销请求的实质审查程序
1.概述
审查组应当通过书面程序作出撤销请求的审查决定。通常根据撤销请求人提出的事
实、证据和理由以及专利权人的书面陈述意见和修改的专利文件(如果有的话)由审查
组作出撤销请求审查决定。有时审查组在作出审查决定之前,还可以向当事人发出有关
撤销请求审查意见的通知书。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向当事人发出有关专家提供书面报
告或者实施考察,以利于作出审查决定。
2.转送文件
在撤销请求的实质审查程序主审查员负责转送所有关于撤销请求的文件。例如:将
专利权人对专利文件作出的最新修改转送给撤销请求人,以及将撒销请求人对修改专利
文件的意见转送给专利权人等。除非审查组要求收件人在指定期限内对被转送的文件陈
述意见,在一般情况下,被转送的文件只是作为信息通知收件人,是否答复,由收件人
自已决定。
3.审查文本的确定
专利权人答复撤销请求时,如果提交了修改的专利权利要求书和专利说明书的话,
审查组应当审查其修改后的文本。审查组织审查专利权人提交的最新文本或者其同意的
文本。就是说,只要专利权人提交了新的修改文本,在此之前提交的文本将不再考虑。
如果审查组提修改建议,那么建议的文本不应当超出专利权人最后提交的文本的范围。
此外,撤销程序中,如果专利权人主动请求撤销他自已的专利权时,该专利权也应
当被撤销。
4.撤销请求审查意见通知书
在对撤销请示作出审查决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组可以向当事人发出撤销
请求审查意见通知书:
(1)在审查过程中出现了新的对比文件的;
(2)撤销请示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不充分的;
(3)专利权利要求经过修改有可能维持的,即部分撤销专利权的;
(4)专利权人对专利文件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
(5)审查组对专利文件提出修改建议的。
除形式问题外,审查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5.书面答复与答复期限
在审查过程中,审查组认为必要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期限(两个月或者四个
月,视工作量而定)对审查意见或者其他当事人陈述的意见给予答复;期满不答复的,
不影响审查组审查。
6.补充检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组可以自行决定对请求撤销的专利权利要求或者经过修改
的权利要求进行补充检索:
(1)撤销请求人提供的对比文件不合适,审查组成员根据其审查经验确认有更相
关的对比文件存在的;
(2)专利权人提交的新修改的权利要求是原权利要求中某此特征的重新组合成者
部分组合,审查组根据身边已有的对比文件难以对新权利要求能否维持作出决定的;
(3)为加快撤销请求实质审查程序的。
7.撤销请求审查决定的准备
7·1撤销专利权决定的准备
审查组需要准备出所有导致专利权被撤销的事实、证据并说明撤销的理由。特别需
要说明,在作出撤销专利权的决定前,审查组至少应当给专利权人一次机会就专利局意
欲撤销的理由陈述意时。如果专利局意欲撤销的理由与撤销请求人提出的撤销的理由不
同时,至少还应当给撤销请求人一次机会就专利局意欲撤销的理由提出意见。
7.2部分撤销专利权决定的准备
部分撤销专利权是指专利的部分权利要求被撤销,或者专利权利要求经过修改后予
以维持。对于部分撤销专利权的决定,只有在专利权人同意审查组准备维持的专利文本
,而且撤销请求人对该文本已经陈述过意见的基础上,审查组才能作出。
7.2.1专利权人陈述意见
审查组在作出部分撤销专利权的决定时,应当通知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通常为一
个月)内对准备维持的专利文本陈述意见。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对该文本表示反对,
并且提出了新的修改意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审查程序仍将继续。专利权人在指定期
限内提出的新的修改意见,但是经审查理由不成立的:或者专利权人人指定期限内对该
文本表示反对,但是未提出修改意见的或者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期满末答复的,审查组
应当作出撤销专利权的决定。
7.2.2撤销请求人陈述意见
审查组在作出部分撤销专利权的决定前,还应当通知撤销请求人在指定期限(通常
为一个月)内对准备维持的专利文本陈述意见。撤销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对该文本提出
反对意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审查程序仍将继续。撤销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对该文本
未提出反对意见,或者虽提出反对意见,但是经审查理由不成立的,或者撤销请求人无
正当理由期满未答复的,审查组应当依照通知的文本作出维持专利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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