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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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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对撤销请求的审查决定
1.概述
对撤销请求进行实质审查后,审查组应当作出决定。撤销请求审查决定有以下三种
类型:全部或者部分撤销亨利权,或者维持专利杖。在撤销程序中,如果撤销请求撤回
,审查组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继续审查。
2.决定的类型
2.1撤销专利权
经审查撤销的理由成立,原专利文本无论怎样修改专利权也不能够维持的,审查组
应当作出"撤销专利权"的决定。
2.2部分撤销专利权。
经审查撤销的理由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专利权按照修改后的专利文本可以维持的,
审查组应当作出"部分撤销专利权"的决定。
2.3维持专利权
经审查撤销的理由不成立,原专利文本不需要作任何修改就能够维持的,审查组应
当作出"维持专利权"的决定。
3.决定的内容
撤销请求的审查决定过括"撤销请求审查决定书"和"决定正文"两部分。
3.1撤销请求审查决定书
决定书应当使用专利局制定的统一格式,它是审查决定的扉页。审查员应当按照要
求逐项填写。决定书包括以下主要项目:
(1)决定作出的时间;
(2)专利号;
(3)专利权人及其代理人(如有的话);
(4)审查的结论:
(5)后续法律程序的有关规定。
决定书应当审查组各成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审查部门的印章。
3.2决定正文
决定正文包括"案由及审查情况"和"决定的理由"两部分。
3.2.1案由及审查情况
案由及审查情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请求撤销的专利的申请日,要求优先权的,还要写明优先权专利号和专利授
权公告日。
(2)撤销请求人。如果撤销请求人一方不只一人,可以将其编号,例如写成撤销
请求人Ⅰ.辙销请求人Ⅱ等。
(3)撤销请求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
(4)按顺序写出审查组作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简要内容。
(5)专利权人修改的专利文件,并引证最后修改的文本。
(6)决定撤销专利权的,引证对决定来说重要的相关文本,例如列出相关的专利
文献号。
(7)决定维持专利权的,应当列出撤销请求人提出的所有事实和证据。
(8)在撤销程序中,撤销请求人主动撤回撤销请求、撒销程序的中止和恢复等事
项,如果有的话,也应当说明。
3.2.2决定的理由
决定的理由是决定正文中最重要的部分,它是作出决定的根据。决定的理由应当包
括下列内容:
(1)指明请求撤销专利权的理由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准予受
理;
(2)详细说明对撤销请求审查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
3.2.2.1撤销专利权的理由
对于撤销专利权的决定,其理由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引证导致专利权被撤销的所有相关文件,特别要引证与被撤销的专利最接近
的对比文件;
(2)指出专利各独立权利要求同上述的与被撤销的专利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和其他
相关文件之间的区别,说明为什么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或者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3)指出专利各从属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性条件;
(4)对专利权人争辩的理由作出全面地反驳,说明专利即使修改也不能维持的原
因。
需要说明,上述的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人坚持的权利要求文本,如果专利文件在撤
销程序中被专利权人修改过,则指最后被修改的文本。
3.2.2.2部分撤销专利权的理由
由于部分撤销专利权的决定是按修改后的专利文本维持专利权,所以此类决定的理
由与维持专利权的理由的撰写规定是相同的(参见下节)。
3.2.2.3维持专利权的理由
对于维持专利权的决定,其理由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所有撤销请求人提出的事实和证据;
(2)引证撤销请求人提供的所有相关文件,在撤销请求人提供的文件数量较多的
情况下,为描述方便,可以按照文件的性质分组。如果在审查过程已经确定了最重要的
文件,而且撤销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对此并无争议时,也可以只引证最重要的文件,而不
必引证其他不重要的文件。再有,在撤销程序中,撤销请求人撤回了一个曾引用的文件
,审查组经过过审查也认为该文件对作出决定并不重要的话,也可以不引证该文件。
(3)指出准备维持的专利权利要求与上述第(2)项所提到的文件之间的区别,
特别是与上述的最重要的文件之间的区别,说明专利不经过修改或者经过修改后已经符
合专利权被授予的条件;
(4)说明撤销请求人提出的所有撤销的理由均不能成立的原因。
(5)详细地论证要准备维持的各独立利要求的专利性,简要说明准备维持的各从
属权利要求的专利性。
应当注意,在专利的审查和批准程序中,对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申请,
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是不必说明理由的。但是,在撤销程序中,作出维持专利权的决
定,则应当说明理由。
4.决定的通知以及撤销专利权决定的登记和公告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专利局对撤销专利权的请求进行审查,作出撤销或者
维持专利权的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撤销专利权的决定,由专利局登记和公
告。
4.1决定的通知
审查组作出审查决定后,应当通知专利权人和撤销请求人。至此,撤销程序终止。
专利权人对专利局撤销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或者撤销请求人对专利局维持专利权
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法4
3.1)
4.2撤销专利权决定的登记和公告
撤销专利权的决定作出之后,由专利局登记。撤销专利权的决定成为最终决定后,
由专利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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