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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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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撤销程序的特别规定
1.专利局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有关文件
在撤销程序中,如果涉及审查的有关文件在专利局找不到时,专利局可以要求当事
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这些文件。对于撤销请求人来说,在提交撤销请求书时,应当一并
提交在专利局有可能找不到的所有相关文件。例如个人或者小单位出版的印刷品或者从
某些书籍中引证的部分章书的内容。如果上述这类文件未在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提交,
审查组可以不考虑基于这些文件的理由。
2.撤销程序的中止和恢复
2.1撤销程序的中止
在撤销程序中,如果第三方向专利局提供了证据,证明他已经就专利局受理的撤销
请求涉及的专利的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纠纷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并
被受理,在这种情况下,专利局可以中止该撤销请求的审查,并将撤销程序中止的信息
包括有关的证明文件一并通知各撤销请求人、专利权人和上述的第三方。(细则15.
3)
上述的第三方向专利局提交的证明文件(专利管理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的有关申
请权和专利权纠纷的文件)份数应当足够多,以保证各撤销请求人、专利权人和专利局
都能收到一份,如果第三方首次提交的份数不足,专利局可以要求第三方在提定期限内
补交;期满未补交的,视为末提交证明文件,撤销程序将继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
利局也可以不中止撤销程序:
(1)请求撤销专利权的理由成立,专利权将全部被撤销的:
(2)请求撤销专利权的理由不成立,专利权将维持的(专利文件不必作任何修改
)。
综上所述,当事人因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纠纷,并已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或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可以请求专利局中止撤销程序。但是,撤销程序是否中止,由
专利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并通知当事人。
2.2撤销程序的恢复
由于上节所述的原因使撤销程序中止的,撤销程序将在专利局收到专利管理机关作
出的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后恢复。上述的处理决定和判决是指发生法律效
力的处理决定和判决。
专利局在收到专利管理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就有关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纠纷的处理
决定或者判决之后,应当立即通知撤销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并指定撤销程序恢复的日期
。为了节约程序,上述撤销程序恢复的通知书可以同撤销请求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一并发
出。
3.撤销请求人死亡或者行为能力丧失情况下的程序
如果撤销请求人死亡或者行为能力丧失,结果由于遗嘱和委托新的代理人等法律程
序有可能使撤销程序无限期地拖延时,撤销程序可以在没有该撤销请求人或者其代理人
参与的情况下,由审查组自行继续撤销程序。实际上。只要审查组认为撤销程序已经进
行到不再需要该撤销请求人的配合,而且也不需要审查组做大量的调查研究就可以决定
撤销或者限制专利权时,撤销程序可以继续;否则,撤销程序只能暂时中止。撤销程序
的继续或者中止都应当通知撤销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4.撤销请求撤回后的程序
在撤销请求人之一或者全部在撤销程序中主动撤回撤销请求的情况下,专利局可以
自行决定是否继续对撤销请求进行审查。
通常,根据审查组已经掌握的事实、证据和理由已经可以作出撤销专利权的决定时
,审查组可以决定继续审查。在这种情况下,有关撤销的文件自撤销请求撤回之日起将
不再转送给撤回撤销请求的撤销请求人。但是,如果没有撤销请求人的参与无法继续审
查时,审查组也可以决定终止撤销程序。撤销程序的终止。应当通知撤销请求人和专利
权人。
5.修改后的专利文件重新出版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及其附图、权利要求书经撤销程序有重要修改的,全文
重新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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