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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1.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任务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复审
请求和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理,作出决定。
1.1复审请求的审理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理的请求复审案件包括驳回(初审驳回和实审驳回
)申请的复审案件和撤销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复审案件。
1.1.1初审驳回的复审
对专利局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而请求复审的案
件,进行审理。
1.1.2实审驳回的复审
对专利局依照专利法第三十八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驳回申请的决定
不服而请求复审的案件,进行审理。
1.1.3撤销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复审
对专利局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撤销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而请求复审的
案件,进行审理。
1.2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审理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审理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案件。
1.3出庭应诉
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
出庭应诉。
2.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组成
专利复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专职委员、兼职委员、复审员和兼职复
审员。专职委员和兼职委员由局长从局内有经验的技术和法律专家中任命,复审员和兼
职复审员由局长从局内有经验的审查员和法律人员中聘任。(法则58)
3.合议组
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的案件应当由三至五人组成的合议组负责审理,其中包括组长
一人,主审员一至二人,参审员一至三人。
3.1合议组的组成
合议组成员由有关处(室)负责人按照专业分工提名,经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
批准。如需要更动,应当办理变更的报批手续。
各处(室)负责人和复审委员具有当然的合议组组长资格;其他人员担任合议组组
长的,需经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批准。
复审委员、复审员、兼职委员或者兼职复审员可以担任主审员或者参审员。
从审查部依个案聘请的合议组成员可以担任参审员。
3.2关于组成五人合议组的规定
对下列案件,可以组成五人合议组:
(1)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2)涉及重要疑难法律问题的案件;
(3)涉及重大经济利益的案件;
(4)其他重大或者复杂案件。
合议组需要由五人组成的,由有关处(室)负责人提出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
凡是由五人组成合议组审理的案件,应当进行口头审理。
3.3合议组成员的职责分工
组长负责主持复审或者无效宣告程序的全面审理;主持口头审理;确定合议会议和
口头审理举行的日期;主持合议会议及其表决。
主审员负责案件的全成面及详细审理和案卷的保管;起草审查通知书和审查决定;
负责合议组与当事人之间的事务性联系。
参审员参与审理并协助组长和主审员工作。
4.关于邀请有关单位进行咨询或者鉴定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或者专家对案件中涉及的内容和问题提
供咨询性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鉴定,所需的费用由当事人支付。
5.审查决定的审批
合议组作出的审查决定需经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审核批准并以专利复审委员会
的名义送交当事人。
负责审批合议组决定的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不同意该决定,应当与合议组商讨
;商讨后仍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在较大范围内进
行研究的,应当召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专职成员参加的会议讨论,合议
,合议组和负责审批的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应当按照与会人员二分之一以上的多数
意见处理。
对某些重大疑难案件,主任委员可以召开专利复审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6.决定要点
合议组对每件作出书面决定的案件,均需给出决定要点。决定要点应当经合议组讨
论通过,其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决定要点是决定正文中理由部分的实质性概括和核心论述。它是针对该案争
论点或者难点所作出的判断性结论。决定要点应当对所适用的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
条款做进一步解释并尽可能地根据该案的特定情况引出具有指导意义的结论。
(2)决定要点在形式上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以简明、扼要的文字表述;
──表述应当合乎逻辑、准确、严密和有根据,并与决定结论相适应;
──既不是简单地仅仅引用由专利法或者实施细则有关条款所得出的结论,也不是
具体案由及结论的简述;可以从决定正文中摘出符合上述要求的关键语句。
7.审查决定的登记、公告和出版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应当在专利登记簿上登
记,并且在专利公报上公告。(细则80及81)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其所作的复审和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选择一部分公开出版。
8.审理原则
复审和无效程序中普遍适用的原则如下:
8.1请求原则
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都应当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启动。
8.2依职权调查原则
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有举证责任。
专利复审委员会不受当事人所提供的事实的限制,也不受当事人断言及查证请求的
约束。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调查研究。
8.3公证执法原则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地行使审理职责,不徇私情,全面、客观
、科学地分析判断,最终作出公正的决定。
8.4听证原则
应当给予程序中的当事人进行解释和申述理由的适当机会,尤其是在作出不利于当
事人的决定之前。
8.5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合议组依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表决,作出决定。由四人组成的合议组在表决
中出现2:2的情况时,合议组组长所投的一票有决定作用。
9.回避制度(细则38)
合议组成员与其审理的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应当
自行回避。当事人请求合议组成员回避的,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决定是否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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