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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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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关于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口头审理的规定
1.口头审理的确定
在审查和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口头审理的请求
,并且说明理由。请求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口头审理经合议组同意后进行。
当事人可以依据下述理由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1)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
(2)需要请证人作证;
(3)当事人一方要求同对方当面辩论;
(4)需要实物演示。
在必要时,合议组可以自行决定进行口头审理。
2.口头审理的通知
口头审理确定后,合议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规定举行口头审
理的日期和地点等事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天内答复,答复中应当有当事
人的签名或盖章;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合议组可以按原定日期
举行或者取消口头审理。
当事人在答复中应当指明参加口头审理人员的姓名。要求派证人出席的,应当在答
复中声明,并且写明其姓名、工作单位和要证明的事实;事先未提出上述声明的,不得
参加口头审理。
参加口头审理的每方当事人一般不得超过四人。
当事人依照专利法第十九条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的,应当由该机构指派人
员参加口头审理。
当事人不能在指定日期参加口头审理的,最迟应当在指定的口头审理日期前十五天
使专利复审委员会获知,并在答复中提出改期举行的请求,说明要求改期的理由和改定
的日期;有正当理由的,合议组可以同意其改期的请求,重新确定口头审理的日期,并
且通知有关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的,合议组按原定日期举行或者取消口头审理。
3.口头审理的准备
在口头审理进行前,合议组应当作好下述工作:
(1)确定议程
(2)准备好必要的文件,收集有关证据;
(3)对有关文件和争议的事实进行研究;
(4)将当事人提交的有关文件转送给对方;
(5)举行口头审理前的合议组会议;
(6)口头审理两天前应当书面公告(专利申请未公开的除外);
(7)口头审理其他事务性工作的准备。
4.口头审理的进行
口头审理除合议和表决外应当公开举行。
口头审理按最后通知指定的日期进行。
在必要时,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进行巡回口头审理,就地审理办案。
口头审理由合议组组长主持。在审理前,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并且
由组长宣布合议组成员名单、口头审理的议程和注意事项。
对无效宣告请求案件,在口头审理开始时以及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之后,合议组应
当询问双方是否有和解的愿望并尽可能促成和解。
在有双方当事人参加的口头审理中,合议组组长宣布开始,主审员简要说明本案案
由经过后,接着由请求人和被请求人简要陈述意见。其后,合议组就本案应该核查的事
实向当事人提问;接着,在合议组主持下,当事人就案件事实,争议的问题和适用的法
律各自陈述其意见和证据,并进行辩论。
在事实已核查清楚,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已充分表达后,合议组组长宣布暂时休会,
由合议组举行合议组会议进行审议。
在口头审理休会前,合议组应当询问当事人是否有新的证据和补充,进行最后意见
陈述;当时未提供和补充而在事后提供和补充的,不再予以考虑,但合议组认为必要的
除外。
5.口头审理的中止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组组长可以宣布暂时中止口头审理并在必要时,确定继续
进行口头审理的日期:
(1)当事人一方提出了新的理由和证据并需要会后研究的;
(2)需要对发明创造进一步演示的;
(3)需要新的证人作证的;
(4)当事人因和解需要协商的;
(5)合议组认为必要的。
6.口头审理的终止
经口头审理,合议组拟当场宣布审理结论的,应当在休会合议时邀请负责审批该案
的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参加合议组会议,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取得主任委员或者副主
任委员的认可。合议组经过合议,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表决作出决定,
由组长宣布决定的结论。
合议组不当场宣布结论的,由组长作简要说明。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均由组长宣布
口头审理终止。此后,在一定期限内,将决定的全文,以书面形式送交双方当事人。
7.当事人的缺席
在口头审理程序中,一方当事人事先没有提出改期请求而缺席的,口头审理照常进
行,合议组仍然按照规定的程序作出决定。口头审理结束后,合议组应当将决定书面通
知缺席一方当事人。
8.记录
在口头审理中,应当设书记员一人,书记员由合议组指派。
口头审理开始时,应当填写口头审理记录表。
9.旁听
在口头审理中允许旁听。旁听者无发言权,不得拍照、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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