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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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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专利申请文件及手续
1.引言
申请人就一项发明创造要求获得专利权时,应当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向
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在专利审批程序中,申请人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或者审
查员的要求,还需要办理各种与该专利申请有关的事务。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
以及在审批程序中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统称为专利申请手续。
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向专利局提交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请求书、说明书、权
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和摘要或者专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等文
件,称为专利申请文件;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或者提出专利申请之后,申请人、专利
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办理与该申请或者专利有关的各种手续时,提交的除申请文件
以外的各种请求、申报、意见陈述、补正以及各种证明、证据材料,称为其他文件。
2.书面形式
专利申请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细则3)
以口头、电话、实物等非书面形式办理的各种手续,或者以电报、电传、传真、胶
片、软盘、光盘等直接或间接产生印刷、打字或手写文件的通迅手段办理的各种手续均
被视为未提出,不产生法律效力。
3.适用文字
3.1中文
专利申请文件以及其他文件,除由外国政府部门出具的或者在处国书立的证明或者
证据材料外,应当使用中文。(细则4)
专利局以申请人递交的中文申请文本为审查的依据。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
附送的外文申请文本,供审查员在审查程序中理解该专利申请的内容时参考,不具有法
律效力。
3.2汉字
本章3.1中的"中文"一词是指汉字。专利申请文件及其他文件应当使用汉字。
汉字应当以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于1964年公布的简化字为准。申请文件中的异
体字、繁体字、非规范简化字,专利局可以予以改正或者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

3.3外文的翻译
外文科技术语应当按规定译成中文,无统一中文译法时可按一般惯例译成中文并注
明原文。(细则4.1)
外文计量单位应当按规定使用标准符号的标准单位。
当事人在递交由外国政府部门出具或者在外国书立的证明、证据材料时(例如优先
权证明文本、转让证明等),应当同时附送中文题录译本,专利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
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之内递交全文中文译本或者摘要中文译本。(细则4.2)
4.标准表格
适用于专利申请的各种标准表格格式由专利局制定。必要时,由专利局对其进行全
面或者部分修改,并向公众公布新的格式。(细则92.1)
以非标准表格办理的手续,专利局可以通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之内补正或者视为
未提出。
4.1纸张
各种文件使用的纸张应当柔韧、结实、耐久、光滑、无光、白色。其质量应当与8
0克胶版纸相当或者更高。
4.2规格
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摘要和摘要附图用纸的规格为260mm×185mm(
16开)
其他表格的规格均为297mm×210mm(A4)
4.3页边
各种表格的顶部和左侧应留有25mm空白;底部和右侧应留有15mm空白。
页边内不得有任何文字或者符号。
5.书写规则
5.1打字或印刷
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以及附图中文字部分应当打字或者印刷。上述
文件中的数学式和化学式可以按制图方式手工书写。(细则94.1)
其他文件除另有规定外,可以手工书写,但字体应当工整,不得涂改。
5.2字体及规格
各种文件应当使用宋体、仿宋体或者楷体,不应当使用草体及其他字体。
字高应当在3.5mm至4.5mm之间;行距应当在2mm至3mm之间。
5.3书写方法
各种文件除有规定外,应当单面、纵向使用。自左至右横向书写。
一份文件不得涉及两件以上专利申请,一页纸不应包含二种以上文件(例如,说明
和权利要求书)。
5.4字体颜色
字体颜色应当为黑色,以适合于用照相制版、缩微、静电复印等方法直接、大量复
制该文件。字迹应当清晰、牢固、不易擦去、不易褪色。
5.5编号
一种文件在两页以上时,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编号应当置于每页下部页边
的上沿,并左右居中。
6.证明文件
专利申请审批程序中常用的证明文件有非职务发明证明、转让合同、继承证明、国
籍证明、总部所在地和经常营业所所在地证明、经常居所证明、法人地位证明、法人代
表证明、法人名称变更证明、经常居所变更证明、优先权证明(申请文件副本)、优先
权转让证明、微生物菌种保藏证明、文件寄发日期等。
各种证明文件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或由各当事人之间签订。各种证明文件应当
提供正本,不得使用复印件。专利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对证明文件进行公证或者认
证。
7.文件份数
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应当一式两份,原本和复印件各一份,并应当注明其中
的原本。(细则16)
除专利法实施细则另有规定以及替换页外,向专利局提交的其他文件为一份。当文
件需要转达其有关方时,专利局可以根据需要在通知书中规定文件的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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