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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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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指南
第二章 专利费用
1.费用缴纳的期限
(1)申请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起算两个月。需要同时缴纳的费用有优先权要
求费(如果要求优先权的话)和申请附加费(视为申请费的一部分)。(细则84)
优先权要求费是指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时
,需要缴纳的费用,该项费用的数额以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项数计算。
申请附加费是指申请文件的说明书(包括附图)页数超过30页或者权利要求超过
10项时需要缴纳的费用,该项费用的数额以页数或者项数计算。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足上述申请费(含申请附加费)的,该申请被视为撤回。未在
规定的期限内缴足上述优先权要求费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2)审查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有优先权要求的,自最早的优先权日)起三
年。该项费用仅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细则85)
延长期限请求费的缴纳期限是在原期限届满日之前。该项费用以要求延长的期限长
短(以月为单位)计算。
恢复权利请求费的缴纳期限是自当事人收到专利局确认权利丧失通知之日起二个月
(当事人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提出请求的话),或者自障碍消除之日起二
个月,但最迟在相应期限届满日起两年(当事人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提出
请求的话)。
复审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人收到专利局作出驳回专利申请决定之日起三个月。
撤销请求费的缴纳期限是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决定之日起六个月。
(3)发明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之前,应当缴纳申请维持费。第一次申请维持费
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起算的第三年度的第一个月内,以后的维持费的缴纳期限是前一
年度期满前的一个月内。申请人未按时缴纳申请维持费的,可以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八十八条规定补缴。(细则86)
(4)专利登记费和授权当年的年费的缴纳期限是自当事人收到专利局作出授予专
利权的通知之日起的二个月。授予发明专利权时(以授予专利权通知发文日为准),已
经缴纳当年申请维持费的,不再缴纳当年年费。(细则87)
(5)年费及其滞纳金的缴纳期限参见本部分第九章2.2的规定。
(6)著录事项变更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强制许可请求费和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
费的缴纳期限是自提出相应请求之日起一个月。(细则89)
2.费用支付和结算方式
费用可以直接向专利局(包括各代办处)缴纳,也可以通过邮电局或者银行汇付,
但不得使用电汇。(细则83)
费用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应当在汇单上写明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申请人或者
专利权人的姓名或名称、费用名称及发明创造名称。同时还应当写明汇款人姓名或者名
称及其通迅地址(包括邮政编码)。
在中国境内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当事人向专利局缴纳费用,应当使用指定的
外币,通过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所述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但是专利局另有规定的
除外。
费用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以汇出日为缴费日。但自汇单上注明的汇出日到专
利局收到日超过十五日的,以专利局收到日为缴费日。当事人能提供证明的例外。
各种费用的计算以人民币(元)为单位。按规定应当使用外币支付的费用,按汇出
该费用之日国家规定的汇兑率拆合成人民币后结算。
3.费用的减缓
费用减缓办法由专利局另行公布。
4.费用的暂存与退款
4.1暂存
由于费用汇单字迹不清或者缺少必要事项造成既不能开出收据又不能退款的,应当
将该款项暂存在专利局帐户上。经查询,查清其内容的,应当尽快开出收据,并以出暂
存之日为缴费日。暂存满二年仍无法查清其内容的,进行清帐处理。
4.2退款
4.2.1退款的原则
多缴、重缴、错缴专利费用的,经当事人请求,专利局应当予以退款。以错缴费用
为理由请求退款的,应当提供错缴的证据。因汇单上的项目不完全或者不清楚,经审核
后仍无法开出收据的也应当予以退款。(细则83.5)
以下情况不予退款。
(1)对多缴、重缴、错缴的费用,当事人在自缴费日起一年后才提出退款请求的
;
(2)当事人不能提供错缴费用证据的;
(3)减缓请求被批准之前已经按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当事人又请求退款的;
4.2.2退款的效果
被退的款项被视为自始即未缴纳。
5.费用的查询
当事人需要查询费用缴纳情况的,应当提供银行汇单复印件或者邮局汇款凭证复印
件(未收到收据的)或者提供收据复印件(已收到收据的)。查询时效为一年,自汇出
费用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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