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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指南
第三章 受理
1.受理地点
专利局受理处和专利局设置在若干省、市的代办处负责受理专利申请及其审批程序
中的其他有关文件。专利局受理处和各代办处应当开设受理窗口。未经过受理处登记的
文件,不得进入审批程序。
专利局受理处和各代办处的地址由专利局以公告形式公布。
2.专利申请的受理与不受理
2.1受理条件
专利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专利局应予受理。
(1)申请文件中有请求书。
该请求书应当明确申请专利的类别;写明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地址。
(2)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中有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中有说
明书(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有图片或者照片。
(3)申请文件是使用中文打字或者印刷的。
全部申请文件的字迹和线条清晰可辨,没有涂改,至少能够容易地分辨其内容。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说明书附图和外观设计的图片是用不易擦去的笔迹绘制,并且没有涂
改。
2.2不受理情形
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局不予受理:
(1)不符合本章2.1中规定的受理条件之一的;
(2)申请人因国籍或者居所原因明显不具有申请专利权利的;
(3)申请人因国籍或者居所原因需要委托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所述的专利代
理机构办理而未委托的。
2.3受理与不受理程序
专利受理处及各代办处收到专利申请后,应当全面地、认真地检查和核对全部文件
,努力理解申请人的意愿,依法作出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
2.3.1受理程序
专利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予以受理:
(1)确定收到日:在全部文件上用穿孔日期穿上当天日期,以记载受理处收到该
申请文件的日期。各代办处在请求书上加盖收文日戳送专利局受理处穿日期孔。
(2)核实文件数量:清点全部文件数量,核对请求书上注明的申请文件和其他文
件名称与数量,将核实情况记录在请求书上。
(3)确定申请日:向专利局受理处和各代办处窗口直接递交的专利申请,以收到
之日为申请日;通过邮局邮寄递交的专利申请,以信封上的寄出邮戳日为申请日,如寄
出的邮戳日不清晰无法辨认时,以专利局或者代办处收到日为申请日(信封存档)。分
案申请以原申请日为申请日,并在请求书上记载分案申请递交日。(法28、细则5.
1)
(4)给出申请号:按申请先后顺序给出相应专利申请号,贴在请求书和其他有关
文件上。
(5)记录邮件挂号号码:通过邮局挂号邮寄递交的专利申请,在请求上记录邮寄
该文件的挂号号码。
(6)作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副本送交申请人,正本存档。受理
通知书至少应记载申请号、申请日、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和文件核实情况,并在副本上加
盖专利局受理处或各代办处印章,在正本上加盖经办人员名章和发文日期。
2.3不受理程序
专利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不予受理:
(1)确定收到期:在全部文件上用穿孔日期机穿上当天日期,以记载受理处收到
申请文件的日期。
(2)作出不受理通知书:不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副本送当事人,正本存档。不
受理通知书至少记载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文件数量和不受理原因,并在副本上加盖专利
局受理处或各代办处印章,在正本上加盖经办人员名章和发文日期。
(3)退回文件:未被受理的文件随同不受理通知书一起寄送当事人。
在专利局受理处或者各代办处窗口当面递交的专利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时,应当
向当事人说明原因,不予受理,不出具不受理通知书也不在申请文件上作出任何标记。
3.其他文件的接收与不受理
3.1接收条件
其他文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专利局应当接收:
(1)各文件中注明该文件所涉及专利申请的申请号,并且仅涉及一件专利申请的
;
(2)各文件是用中文书写,字迹清晰、字体工整,并且是用不易擦去的笔迹完成
的。外文证明材料附有中文清单。
3.2接收与不受理程序
专利局受理处及各代办处收到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递交的与专利
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时,应当全面地,认真地检查和核对全部文件,努力理解当事人的
意愿,依法接收或者作出不受理通知书。
3.2.1接收程序
其他文件符合接收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予以接收:
(1)确定收到日:在全部文件上用穿孔日期机穿上当天日期,以记载受理处收到
该文件的日期。未经受理处登记和穿日期孔的文件,不得进入审批程序。各代办处应当
在清单上(无清单的在主文件上)加盖收文日戳并送专利局受理处穿日期孔。
(2)核实文件数量:清点全部文件数量。核对清单上当事人注明的文件名称与数
量,将核实情况记录在清单上;申请人未提供清单时,核对主文件上注明的附件情况,
将核实情况记录在主文件上。
(3)确定递交日:通过专利局受理处和各代办处窗口直接递交的文件,以收到文
件之日为递交日;通过邮局邮寄递交的文件以信封上的寄出邮戳日为递交日,如寄出的
邮戳日不清晰无法辩认时,以专利局或者代办处收到日为递交日(信封随文件一并存档
),文件递交日应当记录在文件清单上(无清单的,记录在主文件上)。
(4)给出收到文件回执:当事人递交文件同时附送文件清单一式两份的,应当在
清单副本上注明核实情况并加盖专利局受理处或者各代办处印章后送交当事人,清单正
本上应当加盖经办人员名章和发文日期后存档,当事人递交文件同时未附送文件清单或
者附送文件清单但不足两份的,可以不发出收到文件的回执。
3.2.2不受理程序
其他文件不符合接收条件的,应当按照本章2.3.2中规定的顺序作出不受理通
知书。
4.申请日的改正
申请人收到受理通知书之后认为受理通知书上记载的申请日与邮寄该申请文件日期
不一致时,可以请示专利改正申请日。
专利局受理处收到申请人的改正请求后,应当检查改正请求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在递交专利申请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
(2)附有收寄专利申请文件的邮局出具的寄出日期的证据。
符合上述要求的,受理处应当核对证据是否有效,有效的,应予改正申请日;不符
合上述要求或者提供的证据无效的,不予改正申请日。
准予改正申请日,应当作出重新确定申请日通知书一式两份,副本送交申请人,正
本存档,并通知有关部门;不予改正申请日的,应当作出不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并送
交申请人。
5.受理程序中错误的更正(细则64.2)
专利局受理处或者各代理处在受理工作中出现的错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更正。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专利申请予以受理或者给出了错误的申请号、申请日或者文
件数量核实的错误,只有专利局受理处有权作出更正决定。
6.查询
专利局受理处设置收文登记簿。当事人除能提供专利局或者代办处的收文回执或者
受理通知书外,以收文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查询时效为一年,自提交该文件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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