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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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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专利申请案卷
1.案卷及组成
专利申请案卷是专利申请在审批及有效期间内逐步形成作为原始记录保存起来以备
查考的各种文件的集合。
专利申请案卷是审批和作出各种结论的依据。它详细、真实地表述了专利申请从产
生、形成到消亡的整个过程。
专利申请案卷由案卷夹和各种文件组成。
1.1案卷夹
案卷夹用于保存文件,同时也用于记录案卷的重要内容,因此案卷夹是案卷的一个
重要组成部分。
当案卷夹遭到自然或人为的损坏需要更换新的案卷夹时,应当将案卷夹上的全部记
录移至新案卷夹上,并将原案卷夹与案卷同时保存,不得随意销毁。
案卷夹设有二个文件装订条二个文件袋。
第一装订条上装订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时首次递交的各种文件(含专利申
请文件和其他文件)和受理通知书正本。
第二装订条上装订提出专利申请之后产生的其他文件。
第一文件袋用于存放尚未处理或者尚未处理完毕的各种文件。
第二文件袋用于存放公报袋。公报袋内存放公开或者授权文件。
案卷夹的封面、封二、封三和封底分别用于记载流程、费用、法律状态等以及文件
名称。
1.2文件
专利申请案卷中的文件主要来自下列四个方面:
(1)申请人就一项发明创造向专利局提出一件专利申请要求获得专利权时,依法
提供的专利申请文件及其附件。
(2)专利局在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作出的一系列决定和通知
以及申请人应审查员要求作出的各种答复;
(3)提出专利申请之后申请人主动办理各种手续时的文件及证明材料。
(4)在专利审批和授权后专利权有效期间内,任何人依法对该专利申请或者专利
提出的各种文件以及专利局、复审委员会、人民法院等部门对这些文件审理后产生的文
件。
上述文件经过处理、立卷、归档形成案卷的重要组成部分。
2.立卷原则
2.1立卷时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1)真实原则。收集的内容应当是申请人、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审查员等在
申请专利、专利申请的审批、授权后各个法律程序中产生的原始文件。这些文件不得随
意替换、删除、补充和涂改。需要更正的应当作出更正决定并说明理由。
(2)独立原则。每一件专利申请建立一份独立的案卷,以该专利申请的申请号命
名,该命名使用于案卷存在的全过程。
同一申请人对若干专利申请案卷办理内容完全相同的手续时,应当分别对所在专利
申请提出请求,这些文件将被归入各自的案卷中。申请人不得使用"参见"的方式省略
文件。证明文件可以只用一份正本和若干副本,但应当注明正本所在案卷的案卷号。
专利局向同一申请人发出内容相同的通知或决定时,均应当一件专利申请一份通知
或者决定,不得省略。
(3)时间顺序原则。当事人依法向专利局办理各种手续,对提出的各种文件应当
及时处理,并及时立卷归档;专利局审查员在审理过程中作出的各种通知或者决定也应
当及时立卷归档。
专利申请案卷按各文件处理时间的先后顺序立卷。
2.2记载
2.2.1文件的记载
案卷内全部文件(包括收文和发文)应当按先后顺序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页码并记
载在案卷夹的相应栏目内。
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时首次提交的各种文和受理通知书按下列顺序装订、编页码并
记录在案卷夹上的封三上,其顺序为:请求书、优先权声明、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请求书、优先权声明、图片或
照片、简要说明)。
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后主动提交的各种文件或者应审查员要求提交的各种文件和任
何人依法对该专利申请提出的各种文件都应当记载在案卷夹封四的收文栏内;审查员作
出的各种通知或者决定应当记载在案卷夹封四的发文栏内。记载的内容包括文件名称、
收发文日期和该文件所在的位置(页码)。
2.2.2费用记载
收到各种费用时,应当将费用名称、缴费情况记录在案卷夹封二上。办理需要缴费
的手续时,首先复核费用记录情况,办完手续时对该记录作出处理日期。
2.2.3法律状态记载
专利申请的重要法律状态,特别是结案状态,应当记载在案卷夹封面和封三的相应
栏目内。
2.2.4流程记载
专利申请案卷在专利审批程序中运转情况(主要是进入各程序的时间),应当记载
在案卷夹封面的相应栏目内。
2.2.5其他记载
分类号、所属审查部门、各种标记(优先权标记、实审请求标记、保密标记、减缓
标记等),应当记载在案卷夹封面相应的栏目内。
2.3记载方式
本章2.2中所称的记载应当由立卷归档人进行。例如,申请人首次提交的文件由
受理处立卷并记载;分类号、申请所属审查部门由分类审查员或者实质审查员立卷并记
载;各种通知和决定由审查员记载并由流程管理人员立卷;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文件由流
程管理人员记载并由各责任审查员或事务处理人员立卷。
记载应当使用蓝色或黑色圆珠笔或钢笔,不得使用铅笔等易擦去字迹的工具来实现

记录有误需要更正时,由经办人在更改处签章,并使被更正的内容依然可见。
2.4整理与分册
审批程序结束时,应当对专利申请案卷进行整理。
当案卷内文件总页数超过105页时应当分册保管。分册时,应当考虑到文件的不
可分割性,要在各分册的封面作出明显标记,并且还要在首册上注明册数(含首册)。
3.法律效力
专利申请案卷是对专利审批、复审、撤销、无效、侵权拆讼、权利争议等法律程序
的真实记录。
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之后,在审批程序和其他程序中可能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这
种修改可能导致公布的文本与原始文件不相一致。审查员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以
原始文本为依据,对符合规定的修改给予考虑,并在授权文本中加以确认和公告。
4.查阅和复制
专利局对公布前的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公告前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负有
保密责任。在此期间,专利局除有关初审人员和实审人员(公布前进入实审的发明专利
申请)外,任何人不得查阅和复制专利申请案卷。申请人因未留原稿对审查意见书答复
有困难的,书面请求复制原始文件,经批准后可以办理。(法21)
任何人均可向专利局请求查阅和复制公布后的发明专利申请案卷和授权后的实用新
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案卷;经专利局批准后按规定办理。(细则91.1)
4.1允许查阅和复制的内容
申请人提供的专利申请文件和对审查员的答复文件,审查员依法作出的各种正式决
定和通知,当事人依法对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提出的正式文件均属于允许查阅和复制的范
围。
审批程序中,申请人为了说明技术特征而提供的保密资料,申请人的隐私材料,专
利局各级领导对审查员的指示和对申请文件的批示等均属于不允许查阅和复制的范围。
4.2查阅和复制程序
查阅和复制专利申请案卷中的文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请求人提出书面请求并缴纳规定费用;
(2)专利局工作人员到案卷所在部门提取案卷,依照本章4.1中的规定对案卷
进行整理,取出不允许查阅和复制文件;
(3)与请求人约定查阅时间并发出查阅通知书;
(4)查阅人凭查阅通知书到指定地点查阅文件;对需要复制的文件进行复制;
(5)专利局工作人员对查阅完毕的专利申请案卷重新整理后退回所在部门。
5.保存期限和销毁
5.1保存期限
已结案的专利申请案卷可分为:授权前结案(视为撤回、主动撤回和驳回等)的案
卷和授权后结案(视为放弃专利权、主动放弃、未缴年费失效、专利权期满和无效等)
的案卷两种。
授权前结案的案卷的保存期为3年;授权后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为5年。保存期自结
案日起算。(细则91.2及.3)
分案申请案卷的保存期从最后结案案卷的结案日起算。
重要的专利申请案卷经主管局长批准后可不定期延长保存期限。
5.2销毁
销毁前通过计算机作出案卷销毁清册,该清册记载被销毁的案卷的案件号、基本著
录项目、销毁日期。清册经主管局长签署销毁命令后,由主管案卷部门实施销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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